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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扶持政策(试行)
第一条
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,建立以企业为主体、以市场为导向、以政策为引导的人才机制,促进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(以下简称高新区)的产业发展,制定本政策。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高新区重点发展和促进的生物医药、电子信息、高端装备制造、新能源、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高端人才个人。
第三条 高新区设立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人才扶持政策的审批、重大问题决议和资金使用审批等;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执行本政策的日常管理机构,办公室设在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负责制定实施细则,落实本政策。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本政策中所涉资金的筹集和拨付。
第四条 高新区设立“人才专项资金”,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、培养和奖励。本政策中所指的各种资助和奖励,均在“人才专项资金”中列支。
第五条 高新区鼓励和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“高端人才”到我区工作。
1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;
2、入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、河北省“百人计划”的专家;
3、入选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”“省管优秀专家”;
4、拥有专利、专有技术、商标或软件等自主知识产权,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,并在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占有不低于5%的股权比例的专业技术人才。
5、其他由高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端人才。
上述人才所在企业税务登记应在石家庄高新区;所在企业属于石家庄高新区发展和促进产业,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。
第六条 高新区为符合本政策第五条规定的高端人才提供限期3年的人才住房补贴,标准为1800元/月。
第七条 由高新区引进或推荐当选的“两院”院士,给予50万元的资助;入选“千人计划”的专家给予30万元资助;入选“百人计划”的专家给予20万元资助;获得 “省管优秀专家”、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”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人才”,给予3万元的资助。
第八条 高新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,为高新区扶持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培育和输送所需人才。对于新建立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,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。对于新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,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。
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每增加一名院士资助2万元;建立博士后工作站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每增加一名博士后资助1万元。
“经费资助”用于院士工作站、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科研经费、优秀科研课题成果奖励、院士、博士后个人工作津贴和住房补贴等。
第九条 高端人才寻访费补贴。对高新区企业从市外寻访的高端人才给予寻访费用补贴,对其发生的寻访费费用给予每人次3万元的补贴,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。
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。高新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,每年资助2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,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%的资助,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3万元。
第十一条 高新区每年组织一次“石家庄高新区杰出高端人才”评选,分设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。其中一等奖1名,奖励3万元;二等奖2名,各奖励2万元;三等奖3名,各奖励1万元。每届评选无符合条件者,该级别奖项可以空缺。
第十二条 对于超出本政策资助范围的高端人才,经高端人才工作小组综合评审,确属我区支持和鼓励范畴,本着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按评审结果给予政策支持。
第十三条 本政策为适应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特点,坚持“快速迭代”的原则,每年修订一次,作为本政策的补充,以有力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对人才的吸引和人才使用效率提升。
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高端人才工作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